馒头与视频
突然在新华网上看到说馒头有了国际标准,“馒头应是圆形或椭圆形,没有褶皱、斑点,气味有小麦香,体积不能太小,1克面粉体积最低限度必须超过1.7毫升,小于该体积则不合格,而且馒头水分有最高限量要求,要小于等于45%”。如此说来,以后类似小面点之类的小作坊生产出来的馒头可能就要遭受到“标准”的打击,从中国古代的战国年间就开始食用的馒头,在互联网大浪的“管理”下也迅速的催生出标准,是“和谐‘之’国”,还是“和谐‘治’国”。
馒头几千年的历史都被制定了标准,那么对于才发展几百年的互联网来说,制定一条标准的简单程度就更加的容易。即将于1月31日出台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更是迅雷不及掩耳。
对于互联网来说,视频的出现对于其丰富起到的作用不可估量,但是其命运却不如馒头,馒头已经吃了几千年了,但是却有很多的替代品,像麻花、油条这类的面食仍旧可以不必制约就吃得到,但是视频之后却不能够乐观有什么样的替代物可以同样达到视频的效果。
新的管理规定已经成文:
“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只有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才可以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还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还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为个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在提供播客、视频分享等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时,应当提示上载者不得上载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这样一来,像丘博客这样有时需要转载视频的博客以及提供给博客和主页服务的国内各大门户网站都要接受来自信息产业部和广电总局的这两机构的新规定的限制和制约,视频的命运何去何从,中国互联网的命运何去何从,这不能不说是令世人担忧的事情。
昨天晚上,丘丘同一美国朋友谈到美国枪支的问题时,他说,“其实枪只是一个工具,就如同中国古代的刀剑和弓箭一样。大多数人只是防备,只有少数人拿来非法使用。而对于那些坏人,即使政府下达了禁枪令,他们还是可以利用各种渠道得到,因为我是美国人,他们知道允许持有枪支,在大连就有出租车司机曾拿给我看他们藏在车内的小型枪支。枪支是美国文化的一部分,不然我们现在还是归英国管。‘人权宣言’规定言论自由,以及合法的持有枪支,这样也从另外一方面可以督促政府的工作,让政府最大限度的为人们服务。或许中国人口太多了吧,需要一些法律层面的保障” 。
互联网的发展的确诞生出不少优秀的视频作品,新闻也通过视频的方式得到了最及时的传播,错过的电视节目也可以轻松的在土豆这样的视频平台上找得到,国外的最新大片和电视剧也能够很快的延时观看。不过,像“一只馒头引发的血案” 和“张斌和胡紫薇的CCTV5事件”这样的视频恐怕要少之又少了。
January 4th, 2008 at 1:17 pm
为什么就做不出像YouTube那样的视频网站呢。
其实个人感觉Web2.0在国内喊的都非常起劲,但真正在拿它当技术的没几个。
January 4th, 2008 at 4:18 pm
互联网的发展到以后技术层面的东西可能就不会是门槛了,Web2.0好与不好则更多的取决于用户的需求。土豆网这样的视频站其实就是国内的YouTube,但是根据上面这部新的规定,发展的前途则并不明朗。
January 5th, 2008 at 10:07 pm
其实不仅仅是视频,网络中的其他事物,甚至于网络外都是如此。这是一个制度环境层面的事情,良好的制度环境造就光明的前景,反之,畸形的环境势必影响事物的成长。
大禹治水,疏则水归其所,堵则后患无穷。说到底,这是一个方法论的选择问题。
多说无益,不敢说。
本来是过来问丘丘好,YY几句,呵呵